王思嘉: 您好,您反映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可否向員工發(fā)放高溫津貼的問題我單位已收悉,經(jīng)審查核實,現(xiàn)回復如下: 根據(jù)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川勞社辦〔2007〕58號)文件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(日最高氣溫達到35℃以上)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(不含33℃),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,津貼標準每人每天6元-10元。 若需進一步了解執(zhí)行高溫津貼的具體政策,你可以向所在單位咨詢和辦理。 井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|